2025-08-06
金融行业 | 央行、证监会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于2025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于2025年8月1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八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承担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问责办法,对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的业务数据、相关资料,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数据进行保护,确保数据不被损毁、非法窃取及非法使用,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对数据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存储要求:《办法》第十五条(四)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及管理机制,包括:完备的数据存储管理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数据存储期限要求:《办法》第十七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原始凭证和重要数据,以及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备份措施要求:《办法》第十五条(二)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灾难备份中心应当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办法》第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及管理机制,包括:符合必要的技术规范、通信程序与标准;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 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还应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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